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就防暑降温费问题答记者问
1、调整后江苏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规定,调整后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2、最低工资是否包含防暑降温费?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高温补贴不在最低工资中,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
3、夏季高温季节,在工作时间安排方面有无特殊保护规定?
答: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21号)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先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并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4、夏季高温季节的生产作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无特殊保护规定?
答: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21号)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5、用人单位在夏季高温季节没有采取防暑降温的相关措施,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少发或是不发防暑降温费的情况,职工可以通过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将发放防暑降温费列入集体协商合同内容,企业就必须执行,否则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已经订立集体合同的而没有将防暑降温费列入集体合同的企业,依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的相应条款。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指导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就高温作业中的劳动保护问题开展集体协商。明确高温时段工作时间、休息办法、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内容,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6、工作中中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答: 天气炎热,不少人在工作中会出现中暑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文件要求,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