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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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覃某勋担任被告单位河池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矿长,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及主要工作决策决定等。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覃某勋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某方解石矿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开采方解石矿,造成林地、林木植被受到严重破坏。
经鉴定,林地、林木植被遭破坏总面积67.48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和一般商品林林地。经评估,该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公益林地48.85亩,应承担13.4119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案后,被告人覃某勋于2022年11月23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及其公司直接负责人覃某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矿业公司非法占林地的行为致使公益林遭受破坏,由此造成林地地貌和地质结构破坏,动物栖息地和植物生长环境丧失,生态系统固有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费用、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