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灵预公字〔2017〕30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灵预公字〔2017〕30号)
2017-07-18 16:05: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据灵川县棚户区改造的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灵川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助奖励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灵川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的批复》灵政办〔2017〕223号,拟对灵川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灵川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桂林铁合金总厂南二区、桂林矿山机械厂片区、灵川县氮肥厂(远东化工)、桂林二技校片区、灵川交通征稽站以及灵川县旧城改造范围作为安置用房房源地的住建局片区、工会及公路局片区、农贸市场片区、商业供销社片区。(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及测绘实际面积为准)
二、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由灵川县人民政府组织房产、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处理。
四、预公告发布之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现场进行调查工作。
联系单位: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灵川县灵南路13号
联系电话:0773-6861812
联系单位:灵川县甘棠江核心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灵川县桂建路2号
联系电话:0773-6860909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