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提高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经过前期起草、审查、听证等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日 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安陆市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办、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 号)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安陆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理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受理在先的原则; (三)分类实施、服务社会原则; (四)因地制宜、总体可控原则; (五)“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 (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七)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原则; (八)信赖保护原则。 第七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安陆市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根据辖区区域分类、交通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数据等市场因素,综合运用零售点规划数及零售点间距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已经达到上限或零售点规划数虽未达到上限,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城区一般街道(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2、乡(镇)办事处主要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镇)办事处一般街道[除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乡(镇)办事处小集市[不在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4、过境公路沿线及城区、乡镇主要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零售点在行政村(自然村)的按照行政村(自然村)规定执行]; 5、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6、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所在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不含仓库),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可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2.三星级以上宾馆和酒店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如零售点同时对外对内的以本规定按照区域距离限制的方式为准); 3.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区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内设1个零售点; 4.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高速公路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共设置零售点1个。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其他类业态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低于100米;城镇街道、集镇街道以外区域的其他业态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低于200米,且每个乡镇不得超过3个,城区不得超过20个; 2.工业区、行政村、自然村常住达到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每增长500人可增加一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上可设置1个;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4.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如新兰集市、东大时代广场、凤凰城、富丽花园、凯旋城等及其他新兴市场)内部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批发市场。内部经营点规模在50个以下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个经营点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对本规划实施前零售点总量已超过标准的,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将设置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3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辖区内旅游景点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60米; 7.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四)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同时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应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逾期后,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三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与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6)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7)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8)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游戏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区域从严管控,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供人员出入使用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内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影响,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办理延续申请;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视实际给予适当放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伤残军人、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4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询属实,间距按正常标准的70%计算。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低保户; (二)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 (三)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相关解释 第十五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直线距离或步行距离的测量,以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之间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多个进出口通道的,以最短距离的一个进出口通道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以经营场所营业通道中心点之间规范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安全行走的无障碍最短路径。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标注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城区主要街道是指碧涢路西至府河大桥(一桥)、东至金秋大道(楚跃十字路口)区域;太白大道南至新一中大门、北至大转盘区域;解放大道西至解放山大坝桥、东至金秋大道区域(林语花都幼儿园十字路口);德安路北至护国红绿灯十字路口、南至汉丹南路交汇点区域;汉丹路北至大转盘、南至老铝厂铁路桥区域;碧山路(凯旋城红绿灯)至发展二路(太白湖公园)区域。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乡(镇)办事处主要街道是指: 1、南城办事处太白大道老全友家私家具城至南城四里菜场止; 2、孛畈镇德政街南起孛畈镇人民政府起至北朱河桥头止; 3、烟店镇新大街南起烟店镇人民政府起北烟店镇小学止; 4、雷公镇安京街东起金豪酒店西至雷公派出所止; 5、王义贞镇王义贞小学义贞南路起至义贞北路止; 6、洑水镇街道东起210省道西至洑水转盘(316国道)止; 7、赵棚镇振兴街赵棚汽车客运(点)站起至赵棚镇人民政府丁字路口止; 8、李店镇紫阳街李店镇人民政府起至李店供销社止; 9、巡店镇金墩街巡店内河桥起至烟应线红绿灯止; 10、棠棣镇兴业街棠棣镇卫生院至棠棣镇人民政府止; 11、接官乡官亭街接官烟草市场部起至接官乡原老政府办公地止; 12、陈店乡安花大道陈店汽车客运停靠(点)站起至孝昌界牌交接处止; 13、辛榨乡中兴街辛榨初级中学校起至应城方向十字路口(红绿灯)止; 14、木梓乡学府街木梓乡人民政府至老供销社止; 15、南城办事处太白大道老全友家私家具城至南城四里菜场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所称其他类业态是指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推拿、足浴采耳、***售卖、KTV、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电子产品、网吧网咖、酒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奶茶店、水果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城区范围参照政府相关部门实时发布的区域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乡镇(村)人口、居民住宅小区的户数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公布实施后,如上位法有调整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安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安烟〔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