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杏花
杏政办发〔2022〕 9 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杏花岭区社区专职社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杏花岭区社区专职社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杏花岭区社区专职社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社工管理,建设一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专职社工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参与社区治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协助开展社区调研与社会工作项目研发工作;
(八)整合社区资源,组织实施项目各项活动,并协助对项目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撰写报告;
(九)协助建立良好社区关系;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规范管理
(一)日常管理
各镇(街)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定期分析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表现、履职尽责、服务对象评价和为民办事等方面情况。区民政局负责加强监督管理。
要按时签到,每月20日各镇(街)将考勤表报送到区民政局,作为发放月报酬和年终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作息时间调整时,按区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执行。
(二)假期类别及期限
1.事病假
请事、病假必须提前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必须有事、病假条(附医院诊断建议书)。
2.婚丧假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0天,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算起。
丧假:工作人员的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公婆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
3.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照料假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5.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给予工伤假。假期期限由医院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期满需延长休养期的,继续提交医院诊断证明。
6.产假
(1)女职工生育一胎和二胎产假均为158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休假,其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
(4)保胎及产假期满需继续修养的,需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病假规定执行。
7.育儿假
对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工作人员给予每年累计15日的育儿假。
8.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参加社区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休假的天数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按规定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期的;
(3)假期计算。
病假、婚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育儿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三)各类假期的待遇
1.病假期间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正常发放。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工作人员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得享受绩效报酬。
2.产假期间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3.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医疗期内)、育儿假和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可申请同时长带薪调休。
(四)请假审批管理
1.工作人员请假履行有关请假手续,请假1天由社区书记、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街道由所在镇(街)民政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所在镇(街)主要领导批准,街道做好请假备案工作。
2.工作人员应在事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先通过电话或口头请假,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在请假未按程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销假。若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5.带薪年休假由所在镇(街)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年休假有效落实。依据年休时间期限,做好审批及备案管理。
(五)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请假或请假未或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或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人员招聘及管理
(一)社区“两委”换届或特殊情况全市统一招聘社工时,区民政局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二)社区专职社工空缺时,各镇(街)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汇总后向市民政局进行申报,市民政局统筹决定招录办法。
(三)市民政局招聘的社区专职社工由区民政局按照各镇(街)短缺比重进行统筹安排。
(四)区民政局与社区专职社工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为三年,再次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区民政局可根据需要,在合同文本中做出补充规定。对新招聘的专职社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区民政局可根据个人日常表现、工作能力、考核结果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五)区民政局负有培养基层治理干部的职责,可将社区专职社工做为社区干部后备力量,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六)为加强社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社区专职社工工作满5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七)按照合理安排、人岗相适原则,可在与社区工作相关的部门交流。
四、档案管理
(一)完善社区专职社工档案,建立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库,形成动态管理机制。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专职社工履历表;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相关材料;入团入党的相关材料;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处罚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退休(退职)、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社区专职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对专职社工选任“两委”的人员填写《杏花岭区专职社工选任“两委干部”保留身份备案表》,经所在镇(街)和区民政局共同盖章确认后留存备案,并放入个人档案;退休社区专职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长期保管;调出人员档案,由区民政局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收到调入人员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按规妥善保管社工档案。
五、教育培训
(一)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合理制定社区专职社工培训计划。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社区专职社工的初任培训,各镇(街)负责做好社区专职社工的日常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社区专职社工培训每两年轮训一次,并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三)鼓励社区专职社工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社会工作学历教育。
六、考核评议
(一)每年12月底前,按照《杏花岭区社区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杏民发〔2020〕26号)文件要求,年度考核由各镇(街)组织实施,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初步筛选,并依据年度考核指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区民政局考核领导小组至各镇(街)督查考核工作情况,对考核等次意见予以审核并进行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优秀等级人员。
(二)拟确定考核优秀等级的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发放优秀等级绩效报酬。
(三)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从次年1月份起晋升1级薪级;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进行谈话教育,不晋升薪级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谈话教育,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岗位,不发放奖励性绩效报酬,不晋升薪级等级。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从次年1月份起晋升2级薪级。
(四)当年七月份后调入我区的社工,可由原工作单位提供考评意见,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
七、人员调动
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调动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做好人员档案和待遇交接,新聘用社工申请调动需服务满3年以上。
(一)杏花岭区内部调动程序:由调动人员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填写《杏花岭区域内专职社工人员调动审批表》,经镇(街)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同意,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动。
(二)跨城区调动程序:
1、由调动人员提前一个月向镇(街)、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2、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调入人员及时到杏花岭区民政局报到并办理上岗,随后办理人事档案,工资、保险及公积金接转事宜。
3、起薪问题:跨城区调动人员需调出城区民政部门或社区主管部门出具薪资情况及保险缴纳情况说明。
八、待遇保障
(一)新招聘人员报到上岗后起薪,工资按月计发,按规缴纳各项保险和公积金。
(二)初、中、高级社工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取得证书之后,本人携带原件到区民政局审核备案,从次月开始发放职称津贴。初级每人每月100元,中级每人每月200元,高级每人每月300元。
(三)对社区专职社工兼任“两委”的,薪资按照“两委”相应职务发放。辞去或离任“两委”职务恢复社区专职社工身份,薪级报酬正常晋升,其它待遇按社工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保险基数按上一年度人员工资(岗位工资、薪级报酬、绩效报酬、社情民意)计算。
(五)对于曾经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又通过招聘方式进入社区专职社工队伍的,薪级报酬重新计算。
九、激励措施
(一)积极推荐优秀社区专职社工参加社区“两委”副职以上成员竞选,优先将工作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党组书记录用为镇(街)公务员、招聘为镇(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享受镇(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
(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专职社工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
十、退出机制
(一)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可解除聘用合同。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新招录的社区专职社工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社区专职社工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退休年龄的社区专职社工,提前三个月向区民政局递交退休申请,档案审核通过后,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区民政局负责办理退休审批及相关待遇等事宜。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执行,若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施行。
***:1.杏花岭区域内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调动审批表.wps
2.跨城区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调动审批表.wps
3.社工调动人员薪资说明.wps
4.杏花岭区专职社工选任“两委干部”保留身份备案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