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通
2022年1月29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文件有关要求,我市于2017年10月24日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禁用区的划定实施,不仅促进了老旧、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更新淘汰,而且减少了机动车尾气排放,促进了空气质量改善,环境和经济效益明显。但随着近年来我市巨大的发展变化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不断深入,原禁用区范围及相关标准要求已不能满足目前需求。
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要求各地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由影视大道-中南路-新园路-东造线-建设路-普济路-南海路-山阳路-丰收路-文昌路-建设东路-山门河-南水北调河-解放路-中原路-影视大道闭环禁用区,调整为G207(含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新园路、广兴路)-G327-规划的东海大道-待九路形成的封闭区域;五城区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
(二)明确了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标准。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动力工程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细化了禁用区内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责任。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