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荔岭综违建告字〔2022〕11003号)
当事人:桨栏路30号违法建设责任人
第三人:黄敏欣
经查实,2015登记字6004619号《房地产平面图》(2010年8月绘制)显示,荔湾区桨栏路30号房屋为一幢4层,部分3层(即A3位置)的框架建筑物。2016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上址房屋原A3位置上面已加建第四层,面积5.9748平方米;已加建第五层,面积55.3294平方米。上述加建的建筑物,面积61.3042平方米,加建时间为2010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加建时未经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加建的建筑物已构成违法建设。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经进一步查实,上址房屋多次更换产权人,2011年5月10日之前产权人为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字295387号),2011年5月10日起产权人登记为李炳光、李炳勋(2011登记字6004107号),2015年6月27日起产权人登记为黄敏欣(2015登记字6004619号)。经我街依法调查后无法确定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且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公告后,仍无法确定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将桨栏路30号违法建设责任人作为本案当事人,黄敏欣作为第三人。
我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期拆除上述加建的建筑物,面积61.3042平方米。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岭综违建告字〔2022〕1100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第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天内到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杨巷路万钟东1号3楼)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岭南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