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采取三项措施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市妇联采取三项措施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近日,市妇联、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力推进全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贯彻落实市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司法部、省妇联的有关要求,市妇联、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采取三项措施,推进全市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
建立组织队伍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依托“妇女维权站”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调解队伍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调解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职调解员从妇联组织、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中选聘。
明确工作规范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自愿平等协商,坚持依法调解,坚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调委会和调解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调解、宣传、咨询、统计、研究。调解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登记受理、疏导调解、签订协议、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尽量防止矛盾激化。
加强指导保障
市县两级妇联、司法局、综治办、法院、信访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由妇联主要领导任主任、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委员会,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委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按照中央和省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由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尽可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