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字〔2019〕5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险关系转换
市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按照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转制后新进人员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选择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年金的,截至转制基准日,已按照***决定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转制单位给予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转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转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记入个人账户。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市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原按照事业单位职工标准缴纳的职业年金予以保留,改制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并实施后,转入企业年金管理。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事业单位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年金的,以转制基准日单位按规定聘任的岗位和按照上级规定核定的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业年金由转制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职工标准继续缴纳。
选择按照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相应标准办理退休、计发基本养老待遇。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制单位和人员继续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失业保险。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转制前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各种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至转制基准日,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原渠道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转制后的单位负担。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内外项目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转制前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转制后单位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三、内部退养
(一)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工龄连续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原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市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退协议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缴费和发放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由转制单位解决;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本意见第六条执行。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资产处置
(一)转制为国有企业的。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县(区)相关政策。
五、企业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转制单位自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转制单位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企业注册登记时不需要先行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转制单位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转制单位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除按照上述第一至三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市本级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交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3.转制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含已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4.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5.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和取暖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内部退养人员由原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7.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8.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9.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0.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不足部分由转制单位承担。
(二)相关费用的支付。
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三)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1.基本原则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等)、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债权、债务等,全部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按财政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净资产总额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净资产总额扣除改制成本后的余额全部上缴财政;净资产总额不够改制成本的,由改制企业自行解决。其名下的资质等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2.办理程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送市财政局。
(3)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市财政局接到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及转制单位配合。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提出处置申请,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市财政局批转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审计报告之日,事业单位处理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七、协同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菏办发〔2015〕7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市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意见印发前市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按本意见执行。
(二)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转制工作。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债务处理。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菏办发〔2015〕7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鲁厅字〔2017〕27号文件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菏办字〔2017〕34号)规定实施转企改制的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市级其它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意见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