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类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行为
1.未按规定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
2.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4.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5.未编制或者未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6.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7.对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地块,未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8.未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变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用途,未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1.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12.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13.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未落实。
14.政府储备用地或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15.对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划拨供地。
16.对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前置条件。
17.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
18.超越权限审批土地。
19.征收土地未按规定报批。
20.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21.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22.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3.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登记。
24.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
25.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
26.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27.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28.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
29.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30.未依法办理煤矿建设使用土地。
31.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32.违规下放土地管理权限。
33.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4.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35.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36.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
37.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38.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39.改变土地用途未征得出让方同意或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0.挪用应缴财政的耕地开垦费。
4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42.违规管理或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43.未按规定标准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4.地方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5.违规动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6.违规占用、管理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
47.未按规定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48.超过规定范围列支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
49.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
50.截留、挪用应缴的土地出让金。
51.未按规定标准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2.挪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53.超出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54.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55.土地储备机构未经批准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或挪用贷款。
56.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57.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未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58.土地储备资金未实施预决算管理。
5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60.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
61.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62.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63.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教育资金。
***.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决算。
6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66.违规变更房地产权属。
67.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划。
68.少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69.部分土地未实行“净地”出让。
70.对国有建设用地疏于管理形成闲置土地。
71.采矿权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72.国土部门超范围列支土地出让业务费。
73.挤占、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74.地质勘查单位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75.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76.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或管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7.违规办理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8.未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有偿取得的方式管理采矿权。
7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价款缴纳不规范600。
80.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81.违规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82.违规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83.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未采取招拍挂的方式授予。
84.违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中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85.违规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
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行为
8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87.未按规定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88.未依法公开排污费的征收或使用情况等信息。
89.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90.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或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91.应予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92.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
93.环保部门未按规定范围征收排污费。
94.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95.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96.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
97.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8.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
99.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100.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
101.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102.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
10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104.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105.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10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107.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或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108.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
109.环保部门未按规定标准征收排污费。
110.环保部门擅自减免排污费。
111.相关部门违规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112.环保部门擅自批准超规定期限缓缴排污费。
113.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排污费。
1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排污费缴入中央或地方国库。
115.环保主管部门未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账。
11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117.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未取得资格证书。
118.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超出其资格证书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19.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120.环保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21.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22.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未优先采购或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或设施。
123.未依规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124.未预提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
125.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126.环保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环保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27.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128.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29.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30.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31.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32.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3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34.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5.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36.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37.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138.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139.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4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4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142.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143.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违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法规行为
144.未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形式使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45.挤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146.未经批准调整中央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计划。
147.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打捆核算。
148.申报的项目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不一致。
149.未及时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150.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未落实管理主体、后期运行费用,制定维修、养护、运行制度。
151.政府部门未就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152.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不合规。
153.违规拨付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奖促治资金。
154.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
155.截留、挪用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奖促治”专项资金。
156.未经批准调整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计划,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157.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整治运行费未及时拨付到位。
15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晚或未到位。
159.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未分项独立核算。
160.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或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161.设计费、监理费、考核验收等经费占用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
162.相关部门未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进行防治。
163.相关部门未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1***.相关部门未对农村生活空气污染进行防治。
165.相关部门未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新技术开发与示范推广工作。
166.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未实施招投标。
四、违反放射性污染法规行为
167.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安全保卫制度、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168.核设施未建造防治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9.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170.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贮存、使用、处置等放射性污染活动。
171.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172.未按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173.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174.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五、违反污水处理法规行为
175.在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
176.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177.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无关项目及从事网箱养殖等项目。
178.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79.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闲置。
180.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或设备。
18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82.水土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83.未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项目。
184.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项目。
185.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186.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187.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
188.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
189.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190.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91.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相关手续不完备。
192.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未实行招投标。
193.污水处理厂规模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
194.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
195.污水厂未实施环保验收程序。
196.污水处理厂未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在线监测技术设备进行验收。
197.未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
198.污水处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订设施保护方案。
199.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636。
200.试生产未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
201.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3.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转移联单制度。
204.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地点或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存在二次污染的隐患。
205.污泥处置不及时、不规范。
206.未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记录。
207.收费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08.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09.向不具备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
210.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11.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12.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
213.环保部门未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214.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排水户收取费用。
21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缴纳排污费。
216.排污费未用于污染的防治,挪作他用。
217.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未缴纳污水处理费。
218.污水处理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或污泥处理处置。
219.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未向社会公开。
220.向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又收取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