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1〕2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并在自来水综合服务窗口予以公示。
菏泽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抄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供水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用于项目供水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是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主体;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暂按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待市政府出台新的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后自行废止,按新标准执行。
1、民用建设项目:小区内供水设施配套费依据建筑面积27元/m²。
2、工业建设项目:供水设施配套费红线外依据日设计用水量1200元/m³。
3、民用建设项目非居住、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的,不征收供水设施配套费。需要供水的按标准的50%征收。
第五条 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小区内供水设施包括: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不含加压泵房)、远程测控系统、分户计量装置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负责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供水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没有按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足额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的,供水专营单位不予供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建设项目的供水设施配套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供水设施配套费,擅自减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配套费专户列支、专款专用。
笫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协议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
《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