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机构设置:市卫健委各有关科室、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办公地址:菏泽市西安路888号 联系方式:市卫健委各有关科室(0530-5334143)、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0530-5162221)
二、行政执法职责:(一)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二)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五)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七)承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县区卫生健康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执法权限: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等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六、执法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执法类别:卫生监督检查行为、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
八、监督途径与救济方式: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