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新区出台促担当抓落实责任追究办法
近日,漳河新区印发《漳河新区促担当、抓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改进漳河新区干部作风,鼓励担当作为,惩治失职失责。
《漳河新区促担当、抓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性质、问责原则。《办法》适用于漳河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旨在推动漳河新区上下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和过硬的工作作风大抓落实、大干实事,加快漳河新区高质量发展。
《漳河新区促担当、抓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监察对象画了9个“框框”,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即予追究责任。如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积极、不主动,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传达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拆违控违等中心工作中,不愿碰硬、不愿担责,在落实上存在时抓时停、抓抓停停、应付了事、效率低下、贻误战机,致使工作推动不力;服务群众意识差,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符合政策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久拖不办,或者办事不公、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作风漂浮、履职不力、办事拖沓、效率不高、得过且过、消极应付,造成工作滞后的等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其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5种,以上追究方式可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