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的利益,维护和谐社会生活和良好工作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枝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主城区规划控制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对枝江市特定区域,实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安监、城管、工商、质监、环保、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及市直各单位、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等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地带,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建筑物屋顶、楼道、阳台、窗口;
(八)人员聚集场所;
(九)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第五条 枝江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为主城区规划控制区和各镇镇区建成区。
第六条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地燃放,且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在燃放区域进行公示或公告,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九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印发的《枝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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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一、主城区规划控制区:包括马家店街道全域和董市镇、仙女镇、问安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南以长江为界,东至江口的江问灌溉渠,西以姚家港西部山体为界,北以汉宜高速公路北部的500KV高压走廊和新318国道为界。
二、百里洲镇:东起刘巷路以东200米,西至刘金路,南起建强桥和刘巷路,北至长江。
三、七星台镇:东起沈家店原十二组路(滨湖街延伸段丁字路),西至李家岗村共陶路,南起长江,北至318国道以北200米。
四、问安镇:东起二级站到三级站沟渠、西至石子岭水库低剅渠道七支渠,南起沙港河以北,北至工农路以北300米。
五、仙女镇:北至满意酒家,南至高速公路以北500KV高压线,东至鲁港水库中剅渠道,西至原工商所。
六、安福寺镇:东起玛瑙河及一心集镇,西至工业园区梨园大道,南起铁路工区路及胡家嘴村五组中心路,北至灵芝山村鲟梦大道。
七、顾家店镇:东起朝阳路经居民点至老街,西至安定大道(老雅澧线公路),南起2号路(派出所旁),北至1号路(酒精厂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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