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一期)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一期)
2021年炎陵县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共有15批次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炎陵县小鲜生活社区生鲜店销售的泥鳅
(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普药最大残留限》的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17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泥鳅6KG,均已销售完,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罚款8000元。
二、炎陵县新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红线椒
(一)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4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红线椒46KG,销售30KG,库存16KG。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库存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294.4元;3.罚款2705.6元。
三、炎陵县苏尔玛购物广场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项目: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19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豇豆6KG,销售6KG,无库存。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该批豇豆数量少,也未接到相关投诉,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四、炎陵县苏尔玛购物广场销售的好辣香(香辣味调味面制品)
(一)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Q/LSLC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24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好辣香116包、12.76KG,销售68包、7.48KG,库存48包、5.28KG。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48包好辣香,规格110g/包;2.没收违法所得197.2元。
五、炎陵县水口镇福多多超市销售的长豆角
(一)不合格项目: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21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长豆角15.2KG,销售15.2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32元;2.罚款2899.68元。
六、炎陵县边贸市场民康生鲜店销售的牛蛙与黄鸭叫
(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7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牛蛙5KG,销售5KG,购入黄鸭叫2.25KG,销售2.25KG。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15260元。
七、炎陵县李佩鲜鱼批发零售店销售的泥鳅
(一)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6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红线椒5KG,销售5KG,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14280元。
八、株洲市德味先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
(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9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该公司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同时,要求当事公司加强管理,严格清洁消毒责任,并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洗涤剂、消毒剂;根据餐具上的油污情况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合理剂量的洗涤剂、消毒剂,避免过量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流水彻底冲洗使用了洗涤剂、清洗的餐具,以避免残留。
九、炎陵县云鼎风尚餐厅使用的小菜碗、汤勺和小碟子
(一)不合格项目:小菜碗、汤勺和小碟子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28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该公司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同时,要求当事公司加强管理,严格清洁消毒责任,并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洗涤剂、消毒剂;根据餐具上的油污情况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合理剂量的洗涤剂、消毒剂,避免过量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流水彻底冲洗使用了洗涤剂、清洗的餐具,以避免残留。
十、炎陵县慧慧农家私房菜有限公司使有的菜碗、勺子和筷子
(一)不合格项目:菜碗中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勺子和筷子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3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该公司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同时,要求当事公司加强管理,严格清洁消毒责任,并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洗涤剂、消毒剂;根据餐具上的油污情况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合理剂量的洗涤剂、消毒剂,避免过量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流水彻底冲洗使用了洗涤剂、清洗的餐具,以避免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