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5〕1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把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目前,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在《***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我市出台的市政府工作规则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定化,就需要解决哪些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合法性审查、由谁来实施合法性审查、怎么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基本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因素,为保障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起草了《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建立了我市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一是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二是建立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质量。
四、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了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程序和流程,特别是对材料受理、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审查意见、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给重大行政决策装上了一道“安全阀”,对提高政府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办法》将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八大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办法》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建立了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必须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提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办法》对材料的受理、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审查意见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作用。《办法》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讨论研究。
六、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为依照规定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报虚假材料,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全面深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参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明确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参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强化工作考核。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纳入有关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