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57f0ff1e3f0f42f5b9e5ffd1dcb82441
吴中区、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并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51号)精神,现就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以下政策
1.参保人员2003年4月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4月1日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最早补缴时间是2002年7月。
2.按照《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规定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2004年后被征地农民,2012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自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以下政策
1.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建立统一的覆盖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包括所有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户籍的城乡非就业人口,以及在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就读的儿童、中小学生、大学生,以及父母为市区、吴中区或相城区户籍、本人在上述三个地区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2.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统一社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年度专项救助”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按照市区政策执行。其中,办理门诊特定项目重症尿毒症透析和恶性***(含白血病)放疗化疗的实时救助对象,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分别享受95%和9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
3.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由800元降低为600元;在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由600元降低为400元;在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由300元降低为200元。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00元;参保学生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
4.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吴中区和相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市区标准执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5.调整一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分类。增加专科使用药品种类137种,统一纳入我市一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围。
三、自2013年结算年度起调整以下政策
1. 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为鼓励居民门诊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
4.调整我市企业退休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增记标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劳动模范800元/年、省级劳动模范600元/年、市级劳动模范400元/年;增加县级(市)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增记标准为200元/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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