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口华侨经济区200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迳口华侨经济区200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三水区计生局《关于2005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三人口计生[2005]2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经济区200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农村按2004年人均纯收入5030元的倍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44元的倍数计算。
征收标准情况表 (单位:元)
类 别 | 农村居民 | 城镇居民 |
无证生育 | 2000 | 2000 |
未婚生育一孩 | 20000 | 55376 |
超生一个子女 | 60000 | 120000 |
抢生二孩 | 20000 | 50000 |
重婚生育一孩 | 90000 | 240000 |
再超生的按子女倍数征收抚养费 |
本征收标准由迳口华侨经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征收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