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5〕8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招生考试工作各级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有效地降低突发事件的损害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管理
根据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调整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负责对全区招生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协管领导、区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保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高明供电局、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佛山水业集团高明供水公司的分管领导以及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主任、区第一中学校长、区纪念中学校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3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招生考试科(联系电话:88282386),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3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1.群体性示威、污染、火灾、自然灾害、交通堵塞、停电、停水、通讯阻塞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城管局、高明供电局、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佛山水业集团高明供水公司派员组成。
2.试题失(泄)密、有组织违纪舞弊、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保密局、公安分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派员组成。
3.集体食物中毒、疾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监管局派员组成。
二、应急处置步骤
(一)启动预案。
突发事件的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报人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具体情况等,同时要逐级向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危害等级,组织指挥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了解查实,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赶赴现场。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通知有关成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发生地的相关机构维持现场秩序,控制局面,协同对现场所需的人力、物力支援进行协调,医护人员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
(三)现场处置。
1.发生失、泄密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在泄密案未破案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区政府新闻办应统筹各新闻媒体按统一报道口径和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正面宣传报道,防止失实报道和炒作。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防止有关信息特别是泄密信息在互联网上散布。
2.发生食物中毒时,要封闭并保护好现场,由医护人员采取急救措施。
3.发生疾病时,视情况采取现场或退场救治等处置措施。发生疫情时,采取封闭现场、隔离观察等紧急处置措施,同时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防止疫情蔓延和发展。
4.发生群体性违纪舞弊行为时,应封闭现场,终止作弊人员的考试,并进行调查取证。
5.发生群体性罢考、骚动事件时,应立即进行教育劝阻;劝阻无效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启动应急预案,尽量使事件对其他考生的影响减至最低。
6.发生灾害时,应尽快开展疏散和救护工作,并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救灾。
(四)调查取证。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事件发生时,应在现场调查取证,掌握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保护。
(五)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在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应利用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认真检查及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招生考试期间突发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各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点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日下午6时前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考点的试题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疾病疫情等情况。如遇突发性事件,各考点必须第一时间(得知情况30分钟内)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处置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由区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区府办于2011年6月5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府办〔201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