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区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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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8日发表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我区2015年度应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有107 家。107家机构均按要求向所在镇(街)财政局报送材料。经审核,全部机构均符合规定,具体名单见***。
特此公告。
***:南海区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合格名单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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