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5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智楠金属制品厂与被告石国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国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智楠金属制品厂与被告石国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0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国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6149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智楠金属制品厂;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智楠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1.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015.63元、财产保全费912.50元,合计1928.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928.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