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851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任彦曌陈一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任彦曌、陈一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任彦曌、陈一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任彦曌、陈一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7715.88元及2014年4月至2018年3月公摊水电费135.9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二、任彦曌、陈一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计至2018年3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3920.74元及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本项应付的违约金总额以7715.88元为限;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4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