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1***号原告许钦明诉被告周秀健蔡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秀健、蔡小燕: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51***号原告许钦明诉被告周秀健、蔡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后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周秀健、蔡小燕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予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妙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