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仁明与被告刘业军马志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业军、马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仁明与被告刘业军、马志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53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业军、马志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赔偿原告李仁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280802.38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四被告刘业军、马志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周晖、人民陪审员潘次坤、陈梅组成,审判长由周晖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02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