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493号案原告胡铜星诉被告杨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勇希: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493号案原告胡铜星诉被告杨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493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4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人民陪审员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