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945号原告佛山市金常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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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6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振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金常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94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文炎、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张文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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