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020号案原告黄星俊诉被告郑康丽延陵佩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康丽、延陵佩警: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020号案原告黄星俊诉被告郑康丽、延陵佩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02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郑康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星俊归还借款本息558305元,并应以54562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6%自2018年9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黄星俊,息随本清;二、被告郑康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星俊返还律师费8800元;三、被告郑康丽未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之债务时,原告黄星俊有权对被告郑康丽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枫映大道幸福楼商住房3幢302号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31732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延陵佩警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康丽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9471.06元、财产保全费3355.52元,合共12826.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黄星俊已预交的受理费9471.06元、财产保全费3355.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