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9843号案原告苏自洪诉被告谭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昌兴: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9843号案原告苏自洪诉被告谭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984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谭昌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分别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6日起、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8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苏自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7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