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关于印发lt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gt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发政策文件背景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关于印发
二、政策内容解读
(一)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成立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解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小组按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
(二)贷款申请和额度。
1.审批条件。
在南海区创业人员,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海区户籍人员,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于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超过3个月;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2.申请资料。
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经办银行贷款人评估报告(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应由经办银行和申请人共同制作。其中,经办银行负责提供贷款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贷款人的财物指标数据及分析、企业管理及运营模式、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分析、抵押或担保方式、信贷员资料(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其他材料由贷款申请人提供。
3.备注。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风险(包括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但不得高于贷款本金与利息总和的80%。经办银行收取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贷款期内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款的借款创业实体全额贴息。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关于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