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通〔2017〕14号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废止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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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0日发表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佛府〔2006〕96号)。上述文件均自2017年8月2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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