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各种证明让居委会很苦恼市司法局高度关注并专门回应
佛山日报讯:爷爷清朝出生,也找居委会开证明?各种公正证明开还是不开,让居委会很头疼,不开得罪街坊,开又不了解情况(详见《佛山日报》8月29日B01版)。
佛山日报有关居委会“证明烦恼”的报道见报后,市司法局非常重视,及时联系社区记者,就有关问题作出回应。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证机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取证权。公证证据来源多元,居委会只是其中一个提供主体。需要到居委会开证明的,主要是继承遗产案件,有些证明可以找其他单位。
居委会只是证据来源之一
居委会抱怨,居民无论开何种证明都找他们,让他们很苦恼。对此,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证证据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居委会只是其中一个提供主体。“当事人申办公证所需提交的证据可以来自多个主体,比如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部门,也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政府、村(居)委会等。公证机构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会限定当事人的证据来源。”该负责人说,工作人员会根据居民不同的公证需求,指引他们到不同的单位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证据的形式也是多元化的,居委会证明只是其中一种形式。 “如办理继承公证时,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凭证,可以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凭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注销页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骨灰存放证等;关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基层政府、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中的履历表或是粮食本、法院的裁判文书等。”该负责人说,只要有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申办公证所需证明的事实,公证机构都会采纳,不会限定证据形式。
开证明仅需证明所知情况
该负责人说,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其补充。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不要求当事人所举的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全部事实。知道当事人情况的证明主体在开具证明材料时,仅需证明其掌握的情况。
有居委会反映,部分证明书开出后,公证机构没有派人过去调查核实。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或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享有核实权,但公证法并未授予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力”。
此外,工作人员少也是导致核实难的一个原因。“随着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公证业务量发展加大。1989年,全市公证机构有工作人员21人,全年处理约2万件案件。到2013年,全市公证案件增至11万多件,而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目前才40人。而且,按公证相关规定,每次外出核实情况必须要有2人以上。”该负责人说。
逐步推广公证联络员制度
该负责人透露,需到居委会开证明的,更多是继承遗产案件,而此类案件在总案件中的占比很小。不过,公证处也已经得知目前居委会的困境,“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证机构已派工作人员走访禅城祖庙街道28家居委会,听取他们为居民开证明时遇到的难处,向他们解释公证处的性质”。
据悉,目前我市正在探索推广公证联络员制度,每个村(居)委会派一名工作人员做兼职联络员。公证处给联络员培训法律知识和如何开具证明书,简化证明手续,减轻居委会负担。今年6月,公证处已对三水66个村(居)委会的公证联络员进行培训,以后将逐步在其它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