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印发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关于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5号)和佛山市《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3号)、《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8〕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比例
(一)各区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5%;
(二)各区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二级医院不低于70%、一级医院不低于80%、社区医院不低于90%。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使用比例(率)及计算方法
(一)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比例(率)。为了使基金更好的发挥作用,各区为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使用比例(率)不低于85%。各区医保经办部门要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居民门诊包干经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基金使用比例(率)在85%以上的,医保经办部门按全额包干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基金使用比例(率)在85%以下的,医保经办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年度结余的基金结转次年统筹使用。
(二)基金年度使用比例(率)计算公式: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使用比例(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金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征收总额×100%
三、控制居民门诊药费自费率
各区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平均每诊次药费,自负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率),应控制在25%范围以内。
四、适当增加居民门诊医疗服务项目
各区在稳步推进居民门诊医保制度的前提下,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常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增加门诊三大常规化验项目、胸部透视、心电图检查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住院、居民门诊两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造条件。区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通力合作,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加强宣传力度。各区要认真总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更加深入广泛地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使广大参保居民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支持和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三)建立满意度民意调查机制。各区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医保经办部门参保登记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细化为调查内容,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专门的调查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本意见于2009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