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汕澄府〔2017〕19号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16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353号),同意征收凤翔街道东湖经济联合社位于莲河路南侧片区的集体土地2.937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2016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拟征收凤翔街道东湖经济联合社位于莲河路南侧片区的集体土地2.9376公顷,地类为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为398.0433万元。具体补偿情况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 位置 | 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款(万元) | 备注 |
凤翔街道东湖经联社 | 莲河路南侧片区 | 2.9376 | 398.0433 |
四、留用地安置
本批次留用地安置问题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予以划留用地,比例计算留用地安置面积0.4406公顷,补偿标准为176.4万元/公顷,补偿款为77.7218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东湖经联社,由东湖经联社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凤翔街道东湖经联社。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7月20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汕头市澄海区国土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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