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7〕025号(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7〕025号
姓名(名称):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2H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30日15时50分至17时00分,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到光明新区公常路龙大高速楼村出口附近的S358惠庙线公明至黄江段道路市政工程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误将DN600供水管挖破。2017年4月30日22时00分至23时30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被挖破的DN600供水管已修复。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7] 023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