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48号(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新永丰塑胶五金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4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新永丰塑胶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2033494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1日,深圳市市、区联合执法组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松仔岭工业园第13栋一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正在从事塑胶件的生产。油漆房和喷漆车间未密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工艺生产。
2、喷漆废气和烘烤废气收集后经管道排放到楼顶经专用的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但废气处理设施未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17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235号)。根据你单位取得的环保批复,你单位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照片和录像、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经我局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12月8日在深圳特区报A4版刊登环保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十三万五千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条和第二章§2.3.2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规定、第八章§8.6裁量标准违法类型(一) 非环境敏感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第1项行为处以罚款三万五千元;对第2项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十万元;二项行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罚款十三万五千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