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9〕003号(深圳市岗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9〕00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岗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新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D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升路4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2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勤诚达正大城二期05/06地块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建设方为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出土作业,但你单位不能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文件。经核查,你单位现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杜海兵(身份证号:4224***********113),直接责任人是黄志文(身份证号:4419***********430)。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等证据为证。
2018年10月26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第32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水政(光)听告字[2018]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也未申请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现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审批,应当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