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18年10月2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和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大力提升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汕头市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的整改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区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处理、依法处置”,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污染小、生态好、效益高的产业环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要求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汕头市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实施分类整治。全区在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企业(场所);2019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散乱污”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全区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排查、统筹推进
1.广泛宣传发动。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全过程,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2.全面摸查建账。开展“地毯式”排查,结合企业产能和用电情况,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场所)一档,按关闭、停产、整改、搬迁等不同处置类型,分类建立清单台账。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单汇总上报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9月30日前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专项督查工作组对摸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3.专业技术核定。摸查排查工作引入专业技术核定,对于专业性强的技术指标、工艺和设备界定标准等,按实际需要邀请行业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给出专业工作核定意见。
4.开展专项督查。由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分别牵头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区环保局负责督查凤翔街道、上华镇、隆都镇、莲上镇,区发改局负责督查澄华街道、东里镇、盐鸿镇、溪南镇,区经信局负责督查广益街道、莲下镇、莲华镇)。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会,并汇总阶段性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治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同时,根据当地产业实际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场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转型转产,并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支持解决。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四、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汕头市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杨焕新(区长)任组长,郑向平(副区长)、林雪萍(副区长)任副组长,王烈胜(区府办)、陈立超(区环保局)、张鹏(区发改局)、温爽豪(区经信局)、蔡松元(区公安分局)、黄哲纯(区财政局)、叶序伟(区国土资源局)、佘建阳(区住建局)、魏思超(区水务局)、林宏光(区农业局)、黄友梅(区工商局)、李鹏山(区质监局)、张首伟(区安监局)、陈俊彬(区城管局)、马康生(区食药监局)、连泽鹏(区税务局)、郑万杰(澄海供电局)、谭锟(区公安消防大队)、张外(东里镇)、蔡伟河(盐鸿镇)、蔡贤达(莲华镇)、林沛天(溪南镇)、蔡硕伟(莲上镇)、王伟雄(莲下镇)、王超宜(隆都镇)、许桂钦(上华镇)、许彦远(凤翔街道)、陈竞钿(澄华街道)、陈斯忠(广益街道)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陈立超(区环保局)任主任,刘文生(区环保局)、杜晓(区发改局)、高志奔(区经信局)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分派2名骨干脱产并在区环保局集中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区政府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由区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等部门和区政府督办室派员组成,按期赴镇(街道)开展实地抽查督查,及时通报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在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次“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各部门依据职能,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区专项督查工作组负责落实本次专项整治的督办检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组织辖内村(社区)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落实辖区内关停取缔企业的“两断三清”工作,组织辖区内拟升级改造企业完善各项手续及配套设施。
环保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经信部门牵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发改部门:与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共同牵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信部门:与环保部门、发改部门共同牵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财政部门:负责“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经费支出。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住建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该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的经营者;对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需经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食药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部门: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活动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底。
(一)宣传发动(2018年8月起)
运用各级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报道先进典型事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摸查建账(2018年8月—9月14日)
组织发动辖内各镇(街道)、村(社区)对所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单于9月14日前报送市“散乱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9月30日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
(三)全面整治(2018年8月—2019年8月)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对相关“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分类整治,规范发展。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18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40%。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1日前,向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单》,由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上报。
(四)专项督查(2018年8月-2019年8月)
由区相关部门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至2018年底前,进行每月每镇(街道)不少于一次的实地专项督查;2019年起,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各镇(街道)开展实地抽查督查。
(五)检查总结(2019年8月)
及时整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做法。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构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明查暗访,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违法行为,让违法企业(场所)付出代价;对知情不报、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切实提高执法震慑力。
(二)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9月30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围绕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等问题,制订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解决存在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眼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潮反弹。
(四)强化督查督导
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同时成立区级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镇(街道)“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开展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1. 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单
2. 澄海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进度表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