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我市节能咨询评估机构调查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和审查工作,规范节能咨询评估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意向在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登记,为下一步开展节能评审委托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并有意在汕头市开展节能咨询评估的机构,请填写企业情况(见附表)和相关材料,于3月8日前一式二份报市发改局(投资科)。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工商执照(复印件);
2、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工作场所证明文件或材料(外地机构需提供在汕头市的工作场所证明);
5、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相应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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