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宣【2016】11号
区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各街道党工委宣传部:
现将《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2016年5月24日
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龙岗区宣传文化工作,助推龙岗文化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预算,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宣传文化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区宣传文化重点工作,支持宣传文化有关项目开展,解决宣传文化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注重公共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宣传文化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全区精品类文艺创作与文化宣传活动。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我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文化宣传活动及由区委、区政府或本部确定的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经费申请,由区委宣传部相关科室或区文联根据本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申请,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除区委、区政府或本部确定的重大文艺创作项目之外,其他文艺创作经费的申请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具体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主体
1.辖区内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申请文艺创作经费扶持达到1万元以上的;
2.在辖区内注册成立半年以上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3.持有深圳市户口并在本区工作的个人;
4.持有外地户口但在深圳连续工作2年以上、且目前在本区工作的个人。
以上单位和个人开展文艺创作申请财政经费扶持的,向区文联申报,由区文联组织专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扶持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弘扬主旋律,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的统一;
2.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特别是反映我市、我区重大题材,具有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
3.有利于促进我区文艺事业发展和文艺人才培养,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或多人)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必须是主创人员。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权益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深圳市龙岗区文艺创作项目申请书》(见***),如实写明以下内容:
1.创作题材和体裁;
2.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
3.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
4.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5.申请扶持金额;
6.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
(四)申请扶持项目须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文艺创作人员个人申报项目,由相应的区文艺家协(学)会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区文联。
(五)区文联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我区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项目的,不担任评审小组成员。专家评审小组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六)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意见,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提出扶持建议,由区文联上报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报、使用主体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区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资金使用主体的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剩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事业扶持文艺精品创作的办法(修订稿)》(深龙宣【2014】31号)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