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变压器安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75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3月16日至4月3日,对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变压器安装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大鹏新区。大鹏法庭因周边用电增多,经常出现停电现象。经供电部门建议,独立新装了一台160KVA变压器。工程主要内容是:建造配电房一间,安装干式SGB11-160KVA变压器1台、环网开关柜3台、低压配电柜4台,敷设高低压电缆等。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邀请招标,中标单位是深圳市茂宏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中标合同价619 274.37元。工程于2014年11月13日开工,同年12月9日经大鹏供电局验收启用。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送审造价624 228.37元,经审计,审定造价616 116.07元(其中建安费611 162.07元),核减8 112.30元,核减率1.30%。各项工程审核情况详见附表。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人民法院未支付该工程及相关费用。资金来源在区人民法院2014年办公楼修缮预算经费中列支。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8 112.30元。主要原因是多计建安费工程量。
(二)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工程建设。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该工程未报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就进行开工建设,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8 112.30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8 112.30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616 116.07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工程建设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