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情况反馈
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关于贯彻落实,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我局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3日,通过“南山政府在线”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份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 公众意见 | 意见处理 |
1 | 第六条:更新意愿证明材料需经公证或律师见证,对于审批流程长或办公地在异地的业主造成较大困扰,且企业业主需呈交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多种材料,增添业主负担,建议考虑减少相关材料或对见证事宜放宽要求。 | 已采纳 |
2 | 第十三条:在进行土地信息核查时,需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该类材料是否只需提交同意更新的业主的相关资料。 | 解释。需对整个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合法建筑物面积、现状建筑物面积等进行核查,因此需提交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所有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书。 |
3 | 其他:对于部分没有标清在多少个工作日完成的审批事项能否进行进一步明确。 | 解释。公示意见处理、专家评审、论证时间等不计入办文时限;报区领导小组审议、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审议、上报审批的不计入办文时限。除此条规定外,其他审批事项和其他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均规定了固定的工作时间。 |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