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政府和白藤街道办,区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8〕40号)和《中共珠海市斗门区委办公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珠斗委办字〔2018〕39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的,不得以村规民约和村集体经济联合社(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为借口剥夺其股权量化资格。要贯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股权量化分配中得以具体体现。
(二)坚持政策指导原则
主要政策依据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8〕40号)和《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等。
(三)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原则
改制以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属集体所有,不可分割,其性质不变。量化折股到股民手中的股权,作为红利分配的依据。
(四)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
(一)资产量化
按照2018年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应对产权明晰的全部资产资源进行量化折股,产权未界定的资产应在产权明晰后纳入量化范围。对已经实行“分田到户”或以“确地”的形式实行了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也应纳入本次资产量化范围。本次股权量化的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股权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由集体股和成员股构成。
1.集体股。集体股是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集体股占股权总量的10%—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使用集体股收益。集体股包含设置股权调整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调整期对新增成员家庭配股的预留成员股(预留成员股是指在调整期时,可转变为成员股,配股到户,但暂时作为集体股管理的股份)。
2.成员股。成员股是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成员股应占股权总量的70%—90%。成员股可设置基本股和农龄股、土地承包权股、贡献股、奖励股、独生子女股等其他股权要素。
成员基本股,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为对象。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的,必须全额配给成员基本股;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为新增取得的,成员基本股不应低于全额配给成员基本股的30%。
其他股权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按照历史事实及成员贡献情况在成员基本股设置中增设贡献股、农龄股、土地承包权股、独生子女奖励股等其他股权要素。其他股权要素属于成员股,在成员基本股的基础上额外再配置,但比例不能超过成员股总量的30%。
集体股与成员股的设置及设置比例最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为准。
(三)股权管理
1.股权总量固化。配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总股数固化不变。设置调整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总股数不变的前提下,将集体股转化为成员股,在调整期对新增成员家庭配股。
2.股权的固化与调整。原则上股权固化到2058年12月31日,有特殊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按照实际情况,设置股权调整期,每个固化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在股权管理上,倡导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模式,改革后的固化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不再享受配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共享集体资产份额。
3.成员股权能。成员对成员股享有占有权、收益权,成员股是成员获得股份收益的依据。成员股可以户内共享,对户内没有成员共享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对没有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无偿收归集体股。成员股不得提现、质押、转让、赠予、回购。
(四)收益分配
1.股权收益分配原则。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收益分配要坚持按股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集体收益实行按股分配。
2.成员股收益管理。成员股收益应全部用作成员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按量将股权分红发放到成员家庭,严禁挪用、截留,切实保障成员股权分配权益。
3.集体股收益管理。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对集体资产的再投入、村(居)内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业开支,包括:村两委干部、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奖励、村(居)内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及其维护(如道路、桥梁、学校、幼儿园、文化室、公园等);文化体育活动开支;村(居)内治安和环境卫生开支;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家属优抚金;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开支;优抚对象补助及其它福利开支。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集体股收益当年有剩余的应用于成员分红或福利分配处理。
4.股权收益的扣发与奖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规范成员权利和义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可以适当设置停发部分股权分红的规则。也可以将股份分红与村(居)内的社会管理事务和农村建设挂钩,促使股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征兵等义务,创造一个有利于村(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相关规定应纳入组织章程,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三、分类推进
(一)已实行股权固化到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经过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已将股权固化到个人,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可将“量化到人”的股权,进一步“固化到户”,但每户股权总数不变,以户为基本单位对股权进行管理。
1.股权从固化到人调整到固化到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将本家庭户内现有持股集体成员的股份进行核实汇总,统一固化到本股权家庭的总股数,今后家庭总股数保持固定不变。家庭新增组织成员不再另行配股,通过分享家庭户内股权获得权益。集体分配不再以家庭成员持股份额进行分配,以股权家庭户统一分配。家庭内部可明确各集体成员的股份份额,也可按照共有的方式共同享有股权。
2.建立集体成员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实行成员动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符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取得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可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和备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依法取得集体成员身份和合法权益,并进行登记管理。凡符合集体成员身份丧失条件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办理退出除名,退出集体成员身份后,不再享有成员权益。股权固化期内,成员家庭户内股权不因成员数量的增减而变化。
(二)未实行股权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收益分配、居住状况、对集体贡献及义务履行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建立健全集体成员增减机制,造册登记和备案管理,今后以确认并登记在册的集体成员作为享受集体分配的对象,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凭证。
1.只有一级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统筹经营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建立健全集体成员增减机制;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行资产量化;制定股权配置办法,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确权到户;对成员家庭颁发股权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完善股权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组织章程和组织内设机构建设。
2.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权“量化到人,确权到下一级经济组织”,即每个成员家庭持股生产队(经济社)量化的资产,每个生产队(经济社)持股经联社量化的资产。在一级经济组织(生产队)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实行股权“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对成员家庭颁发股权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完善股权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组织章程,完善机构登记工作。
四、股权量化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
各村成立党支部书记任组长,驻村干部、村居法律顾问参与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筹备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镇要按照区的统一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村在区、镇指导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量化办法
按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结果,将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区、镇指导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权量化办法,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股权量化到人,确权到户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筹备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量化办法将股权量化到成员,确权到户,编制成员股权清册,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张榜公示。对股权量化有异议的,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筹备组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完善章程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订章程,改革筹备组按照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草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交由成员大会审议修改(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珠海市斗门区××镇××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合作社)。组织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名称和场所、宗旨、组织的资产、成员权利和义务、成员代表的比例、成员和产生办法、股权总数、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收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公开制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章程修改程序、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
组织章程有需要修改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擅自修改、变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条款无效,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完善组织内设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机构(社委会、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一般由3至7人组成,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机构(社委会、理事会)必须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全体成员负责,接受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监事机构(监事会、理财小组)是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负责监督理事机构日常管理事务的机构,由3至5人组成。
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一般应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本人以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理事会候选人由村两委依程序推荐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结果要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颁发股权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家庭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股权证书必须在区股权登记管理系统统一登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未经登记的股权证书无效。
(八)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档案工作所需的整理归档、数字化处理、档案装具、设施设备、档案宣传、培训等经费应列入财政专项预算。按照档案材料“谁产生、谁收集、应收尽收”的收集归档要求:一是各村要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把村级形成的文件、方案、决议、批复、办法、会议记录、组织章程、成员界定、股权登记、资产台账、选举、宣传材料、各阶段公示的有关信息及照片等相关档案(原始件),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审核无误后提交至镇暂时保管,村级自行保留一套(复印件)备查;二是各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镇级形成的相关档案,审核无误后连同各村移交的档案一并提交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存放。三是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或参照土地确权时的成功做法,将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扫描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对外购买服务,对区级形成和各镇、各村移交的档案进行汇总审核,集中统一规范整理,编制档案号和档案目录,必要时进行扫描加工、数字化处理等工作。改革工作结束后,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经区档案馆检查质量合格的,依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时间,移交进区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五、要求和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镇是开展股份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选派熟悉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推进改革工作。各村是推进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关键主体,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准确把握股份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内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股份制改革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财政、国土、水务、林业、教育、供销、卫生等部门协助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司法、信访、公安、维稳、档案、妇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量化等工作;镇、村两级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三)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和跟进工作,落实工作经费,配齐必要的工作设备。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股份制改革完成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农村工作量化考核内容。
本指导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解释,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5日。
政策解读:《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