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街道公告2009年7月16日
1、刘勇你在坂田塘排东九巷6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胡耀忠你在坂田旺塘四巷8号1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4台。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许冬梅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村道北三巷4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5台、路由器1个。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方文平你在坂田杨美金竹二巷7号金博龙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5台。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杨国环你在坂田雪象中浩五区5栋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箱、诊疗台1张。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冼土林你在坂田长坑西三巷三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袋、灯箱1个。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杜信秀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西十巷5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药品2箱。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8、陈志忠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村B区56栋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箱、注射液1箱、药柜1个。请你于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