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对于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前的《审计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施行十多年来,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总结吸收审计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并研究借鉴国外审计立法中的有益内容,对《审计法》进行修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计署2004 年初着手修订《审计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历时近两年,终于完成了《审计法》修订工作。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统一;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一致;与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的发展相适应;与国际审计惯例相衔接;与时俱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方面: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反映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应将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在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方面:明确了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方面: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及公款私存的查询权、对财务资料及实物资产的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权;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在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方面:将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增加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所作审计决定的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