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ZXFGS—2017—006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7〕11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行为,维护政府投资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香洲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含镇街自筹资金)所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展工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的依据,未纳入审计的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应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的结果为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珠海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5%;
(二)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并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拨款申请书上须有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签字确认。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实行按月结算与支付,即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二)发包人应严格审核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按不高于审核价的80%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区财政部门按合同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发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直接将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工程的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10%以内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签证手续。凡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起十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结算金额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需财政部门复审的项目,应以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审核价为结算价)。当事人一方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区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结算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工程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