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委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5日、29日分别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委托书》,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下列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上述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委托职权:
(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除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加工生产外)企业的行政许可;
(二)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三)负责食品(含酒类)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
(四)负责除特大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外的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
(五)负责药品经营(零售)的行政许可(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审批、零售环节GSP认证);
(六)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及备案(门店);
(七)负责发放《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零售);
(八)负责依法对有关食品(含酒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置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上述职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范围内,以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上述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委托书》予以明确及细化。
特此公告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