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法行为的通报
福田区各医疗机构:
2021年2月19日,我局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经取证核实,该机构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0日在发现存在《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全面的履行疫情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的规定,我局已当场对该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切实维护人民健康安全。我局决定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望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
特此通报。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