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进一步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
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珠海港高栏港区聚集,促进和带动珠西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珠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珠海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竞争力,有力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根据高栏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关于印发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91号)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加大货源吸引力度。
(一)在高栏港区开通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每航次补贴1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高栏港区开通的港澳集装箱驳船班轮航线,航线运营达到每周3班以上的,每航次补贴8000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航线开辟前,船公司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航线补贴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船公司可以每季度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经审核认为符合航线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二)对于在高栏港区开通省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的船公司,按每年在高栏港区的经营量排名,排名第一名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二名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其他开通省际航线的船公司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船公司在高栏港区经营省际航线时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补贴协议。在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对符合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船公司排名,并出具证明文件。船公司可以持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奖励金。
(三)鼓励珠海港控股集团开通西江集装箱驳船快线。对开通西江集装箱驳船快线的珠海港集团下属船公司每年补贴500万元人民币(该项补贴资金由高栏港经济区财政负责)。
相关船公司可以在每年10月份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补贴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补贴。
(四)鼓励外贸班轮公司使用高栏港区。对进出高栏港区的外贸班轮所装卸的集装箱重箱进行补贴,每自然重箱补贴100元人民币。
鼓励集装箱托运人使用高栏港区。对通过陆路运输进出高栏港区的集装箱重箱托运人进行补贴,高栏港区箱源统一按80元人民币/自然重箱、其他地区箱源统一按250元人民币/自然重箱进行补贴。
鼓励从内河或沿海水路到高栏港区中转重箱。对在高栏港区通过水路中转重箱的船公司,根据其在高栏港区中转的实际重箱量进行补贴,每个自然重箱补贴150元人民币。
船公司或托运人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或托运人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五)鼓励船公司在珠海港高栏港区设立分公司。对在高栏港区运营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或省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一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在珠海港高栏港区设立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60万元。
符合前述条件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1个月内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证明文件。集装箱班轮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六)前述补贴[第(三)项除外]均由市财政承担60%,高栏港经济区承担40%,每年补贴资金总额3000万元。从2013年起,由市及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拨付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由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支付给补贴申请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
二、支持珠海港集团做大做强。
(一)珠海港集团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以贴息方式全额返还。
(二)珠海港集团及控股企业上缴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以贴息方式全额返还;珠海港集团参股企业上缴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按持股比例以贴息方式返还珠海港集团。
(三)珠海港集团及下属企业应缴的契税予以贴息方式全额返还。
(四)珠海港集团及下属企业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所上缴的营业税属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珠海港集团,用于港口建设。
(五)珠海港集团及下属企业上缴的海域使用金、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属本市收缴、留成或上级返还后,在符合专项资金有关使用规定情况下支持由珠海港集团专项用于特定海域公共项目建设以及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三、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四、本办法适用于珠海港高栏港区。
五、本办法自2012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