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发改函〔2015〕977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报来《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关于延长停车场收费管理期限的请示》悉。鉴于市市政和林业局核准你院续期开办中大五院临时停车场,经研究,现就你院停车场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医院停车场主要用于接送病人就诊的车辆停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原市物价局珠价函〔2013〕37号文核准的标准执行。
(一)接送病人就诊车辆凭当日就诊有效凭证(收费票据、挂号单等)停车时间不超过4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非接送病人就诊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开始计费,其中小车(20座及以下客车、2吨及以下货车)每车每小时2元,计费时间12小时以内最高收费15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5元;大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小时4元, 计费时间12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0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30元;计费时间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你院必须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
三、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6年9月14日。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0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