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5〕1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机制, 激励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珠海市财政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扶持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合理补偿,对生态保护给予一定的扶持激励。专项资金建立市区共同筹资机制。
(二)扶持与激励相结合。设立饮用水源保护扶持激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购买社保补贴。建立激励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调动当地政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三)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扶持资金全部用于保护区居民,使保护区居民真正长久受惠。
第三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机制,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一)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社会保险专项补贴。
(二)专项资金按照“总额包干、滚存使用”的原则使用。
总额包干是指:每年市、区两级财政固定筹集扶持资金8500万元,由斗门区人民政府包干用于扶持对象的社会保险专项补贴。若有不足部分,由斗门区自行解决。
滚存使用是指:当年扶持资金用于发放扶持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年末若有结余,由斗门区留存用于下年度同一用途,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缺口。
第四条 扶持范围、主体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综合考虑珠海市城市发展、土地开发利用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实际情况,扶持范围特定为斗门区地域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确认的区域范围。
(二)扶持主体。扶持主体为水资源受益者即享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洁净水的用水户,具体由政府组织实施。
(三)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斗门区一、二级河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户籍人口: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下列人员除外:
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五条 保护区范围及扶持对象应随水源点位置变化而调整,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源点所在区政府共同核定。
第六条 扶持项目为社会保险专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享受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各项政府补贴的基础上,额外享受政府对水源保护区提供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项补贴,从而提高保护区社保的参保率,在帮助解除保护区居民后顾之忧的同时,达到减轻农民负担、改善民生的目的。
第七条 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补贴执行以下标准:
(一)养老保险。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员个人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60元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补贴,二级保护区人员个人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60元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的50%进行补贴。
(二)医疗保险。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员须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特殊人群参保,其个人缴费标准(含门诊统筹,下同)全额补贴;二级保护区人员按该标准的50%补贴,如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个人低标准参保缴费,则按该低标准全额补贴。一、二级保护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个人缴费部分(含门诊统筹)全额补贴。
具体发放方式由斗门区制定。
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扶持激励专项资金筹措。专项资金每年筹集8500万元,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2013年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不含万山区,下同。注:万山区饮用水非来自斗门区)用水量为基数,由市本级和各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具体出资比例和金额如下(单位:万元):
市财政 | 香洲区 | 横琴新区 | 金湾区 | 斗门区 | 高新区 | 保税区 | 高栏港区 | 合计 |
45.13% | 1.96% | 11.72% | 20.77% | 7.52% | 0.80% | 12.10% | 100.00% | |
2685 | 1151 | 167 | 996 | 1765 | 639 | 68 | 1029 | 8500.00 |
(备注:综合考虑国、地税分成及其他事权负担,市与香洲区按7:3分摊出资)
第九条 扶持资金下拨。扶持资金分两部分,其中7500万元为补偿性部分,1000万元为激励性部分。
市财政局在年初人大批准财政预算方案后通知各区将当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上解。资金汇集完毕后,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将扶持资金补偿性部分拨付给斗门区。
扶持资金激励性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各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考核结果计算出应拨金额,于当年上半年拨付给斗门区。结余部分滚存到下一年使用。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1)社保扶持资金由斗门区政府负责核实发放。
(2)斗门区每年对资金发放、水源保护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由市海洋农业水务局汇总并报市政府。
(二)考核机制。
(1)建立社保扶持资金考核制度。每年市海洋农业水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市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水源保护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及扶持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并进行考核评价。(见***)
市环保、水务部门按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实行监测、评价,其结果提供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2)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扶持资金激励性部分的依据。
(3)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虚报数据、骗取或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拨款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2)对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将全额追回被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扶持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地区,将减少扶持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相互关系。
市、区、镇、村应当逐级签订协议,扶持政策受益区、镇、村要按照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环保要求,履行水源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市政林业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资金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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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考核办法
为做好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的考核工作,参照省有关生态指标考核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部门 | 分值 | 备注 |
1 | 扶持激励资金使用情况 | 市财政局 | 20 | 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是,得10分;否,一票否决,当年扶持资金激励性部分500万元全部取消),扶持资金规范管理10分(根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扶持资金管理情况适当评分)。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人数。 100%得10分,100%>分值≥98%得5分,分值<98%得0分。 |
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10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人数。100%得10分,100%>分值≥98%得5分,分值<98%得0分。 | |
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率 | 10 | 征缴率=缴费人数/参保人数 100%得10分,100%>分值≥98%得5分,分值<98%得0分。 | |
5 | 河涌沟渠截污纳管率 | 市市政林业局 | 5 | 得分=5X(区内已实施截污纳管的河涌数量(条)/区内河涌总数) |
6 | 城镇排水设施运行达标率 | 5 | 得分=5X(镇村排水设施运行达标天数/年度天数) | |
7 |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不少于7个河流断面) | 市海洋农业水务局 | 5 | 得分=(水质达标个数/水质检测评价总个数)×100% 优秀(大于或等于90%,得5分), 良好(大于或等于80%,得4分), 合格(大于或等于60%,得3分), 不合格(小于60分%,得0~2分) |
8 | 制定了斗门区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5 | 已制定,得5分;未制定,不得分。 |
9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 10 | 每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的,扣2分。 | |
10 | 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情况 | 20 |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牌、围网设置情况及有无排污口、有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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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应用:
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激励性部分1000万元,根据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计算出应拨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激励性部分=1000万元X考核得分合计数/100